首页 > 文件法规 > 国资监管及国企改革 > 政策法规

临汾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暂行办法

2021-1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临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发〔2018〕25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监管的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范围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外部监事、职工监事以及按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第三条  根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考评等结果,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编制企业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

第二章  薪酬审核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基本年薪=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年薪系数。

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系数为1,享受正职待遇的副职负责人年薪系数为0.95,其他副职负责人年薪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按照权责利相适应、合理拉开差距、消除平均主义等原则,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在0.6-0.9范围内确定,均值不超过0.8。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核定或调整年薪系数的,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国资委核定或备案

第七条  绩效年薪以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八条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第九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市国资根据企业功能性质以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测算,最高不超过1.5。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原则上一个任期确定一次。因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改革等对调节系数确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任期内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应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考核当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由市国资委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5%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本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25%×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1。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中,企业存在以下情况:

(一)企业因发生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决策失误、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等受到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以及出现其他违反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

(二)企业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对本企业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负有责任,或存在严重过失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受到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减发或全部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已经发放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福利性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基数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年度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备案。企业根据其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按规定制定本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兼职取薪、多处取薪、超标准取薪

薪酬分配方案主要内容:薪酬分配方案报告(实施人员范围、企业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企业经营业绩考评结果,企业负责人分工、个人业绩考核和综合评价结果,以及组织处理、处分等特殊情况说明)、国家、省和市政府奖励文件、薪酬手册等。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按以岗定薪原则确定和调整薪酬。因工作关系岗位变动的,薪酬计发时间原则上以任职次月至离职当月,以任免文件月份为准。对于企业负责人调离或退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取薪时间应与企业职工一致;绩效年薪待年度考核后(一般在二季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届满后分3年按3:3:4的比例逐年兑现。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规定做好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结果的信息披露和相关薪酬分配、考核等原始资料的保存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对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对职业经理人的业绩考核,建立追索扣回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临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临汾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56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001号